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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三、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3-02-21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23-02-21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产品特点

 

一份投入 五项关爱


一份投入即可享有40种重大疾病保障、高额意外保障、养老保障、教育保障以及万能账户五项关爱,让您享有更加自在的人生。

 

三倍重疾 关爱健康

 

附加重疾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快速返还 教育养老

 

瑞鑫两全(2013)为分红保险,其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快速返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经客户同意进入金账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灵活支取,满足客户教育金、养老金等各项需求。

 

高额保障 体现身价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万能终身 资产保全

 

金账户万能险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若客户同意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自动转入该账户,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资产保全。

23-02-21
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一百八十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止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内本公司不收取风险保障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3-02-21
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3-02-21
康顺一生组合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02-21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3-02-21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02-21
国寿“鑫康保”组合计划

 

产品特色


多位一体全方位呵护
“鑫康保”涵盖养老、理财、重疾保障、重疾康复、身故保障等多重责任,转嫁人生不同时期的风险,全方位呵护,让您轻松享有高品质生活。


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福禄鑫尊为终身分红两全保险,祝寿金领取日前三年一返还,祝寿金领取日后一年一返还至终身,祝寿金领取日返还该产品所交保险费;另外享有红利分配权;活到老领到老,让尊贵的您享有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给付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条件,具体给付条件以福禄鑫尊条款规定为准)

 

4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疾病承保病种丰富
新康宁承保病种丰富,涵盖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以及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


罹患重疾,每年给付重大疾病康复金,保障更加人性化

若客户不幸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重大疾病康复金,适时解决生病后看护、营养品等后期费用问题,保障更加人性化。(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以康复金条款规定为准)

 

万能账户灵活选择更多收益
福禄鑫尊为终身型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保险责任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2.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直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3-02-21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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