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 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 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简介:
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险金额;交费灵活,月交方式轻松享有高额保障;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保障更全面,生活更美好。
产品特色
50重疾+10轻症,轻重全管
重疾金、特定疾病金、高残金、身故金,四金合一,全面覆盖
少儿版国寿福,在“50种重症+10种轻症”的基础上,再增加15种“少儿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 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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