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称特定原发性恶性肿瘤,是指原发性肝癌、原发性胃癌、原发性结肠癌、原发性胰腺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良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付特定良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称特定良性肿瘤,是指肝血管瘤、肝细胞腺瘤、胆囊息肉、肾腺瘤。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约定医院初次确诊患特定良性肿瘤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初次对所患该特定良性肿瘤实施了手术切除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给付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宫颈癌等两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两项本合同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含胎儿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导致妊娠终止且未能分娩活产婴儿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乘以特定先天性疾病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附表),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保险金给付均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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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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