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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18周岁前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2)18周岁后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若是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双倍赔付60万元;若是搭乘民航飞机发生意外,我们三倍赔付90万元。
生存保险金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3000元。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6000元。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分享红利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责任免除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 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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