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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至尊版)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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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爱E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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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尊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不受前述六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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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广佑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五、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
日起,于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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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3-02-21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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