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该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二、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该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该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该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该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该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五、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该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或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患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救援的,本公司承担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的相应费用,但每次事故所承担的费用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各项给付限额或保险金额。
(一)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转运费用。中国境内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中国境外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
(二)遗体或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承担救援机构安排将该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居住地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本公司承担的上述(一)及(二)项的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三)未成年子女送返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患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居住地,本公司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该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四)亲友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而连续住院治疗七天以上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亲友进行慰问探访。本公司承担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所在地到达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本公司承担的往返交通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承担的住宿费用总数及每日费用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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