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 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 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 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 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六十日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 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 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1. 对于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配药或者健康体检,由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保险金额为限。
2. 本合同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健康体检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当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保险金额的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个人自负费用高于一万元时(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本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保险期间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三)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二、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四、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五、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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