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
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一般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初次(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费用年限额后,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
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为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对其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因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三、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因恶性肿瘤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以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年限额为限。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部分根据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一般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初次(按
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费用年限额后,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为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对其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因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三、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因恶性肿瘤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以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年限额为限。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2018-2025
闽ICP备19006071号
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