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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宁意外骨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完全性骨折,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所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02-19
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两部分。基本保险责任必须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投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医疗网络内医院就医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合理且惯常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基本保险责任


(一)住院相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合理且惯常的医疗费用(含慢性病急性发作治疗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住院相关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及膳食费
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和膳食费,本公司根据其每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重症监护室使用费
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重症监护室使用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3.手术费、手术室费及护理费
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手术费(包括腹腔镜检查费和关节腔镜检查费)、手术室费及接受合格护士护理发生的护理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4.医生费用、专科医生费用、诊疗费和麻醉师费用
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生费用、专科医生费用、诊疗费和麻醉师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5.检查费
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病理检验及X 光检查等检查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6.整形重建手术(包括门诊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必需进行恢复自然功能或状态的整形重建手术的,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整形重建手术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连续投保的,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后十二个月内接受整形重建手术的,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整形重建手术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7.药品费、敷料费及医疗器械费
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由医生或专科医生开出的药物、敷料及医疗器械所发生的药品费(包括中药)、敷料费及医疗器械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8.康复治疗(包括康复门诊治疗)费
被保险人住院三天或以上的,对其在出院后十四日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网络内医院康复科诊室,由医生或专科医生推荐和亲自指导下进行康复治疗所发生的特殊治疗室使用费、物理治疗费或语言矫治费、其他通常由康复病房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9.住院治疗前后的相关门诊治疗费

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在住院治疗前后分别六十天以内的、因同一伤病导致的相关门诊治疗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急诊交通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诊需住院或日间留院的,对经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有医疗必需且使用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最合适的交通工具护送其至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行租用非医疗救护交通工具的费用。

 

(三)护送转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地区范围内,当其身体发生紧急情况且当地无法提供所需治疗时,对其使用本公司医疗顾问决定的最佳交通方式将其护送转院至由本公司确定的最近的合适医疗机构,并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入住医院而产生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护送转院费不包括所有因怀孕及分娩而产生的护送转院费用,但因妊娠并发症需要护送转院的除外。
护送转院费也不包括在非认可的滑雪场所或冬季运动场所产生的海空救援或登山救援费用。
护送转院需获得本公司的书面或电子邮件同意,且在转院前需向本公司提供由医生或专科医生出具的关于紧急情况发生所在地无法提供所需治疗情况的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护送转院费包括以下五项:
1.护送转院交通费:包括因医疗必需的,被保险人及另外一名陪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交通费用;
2.日间留院病人交通费:被保险人以日间留院方式接受治疗时往来医院治疗发生的交通费用;
3.陪护人员探望费:被保险人以住院方式接受治疗入院后,一名陪护人员往来医院探望该被保险人的交通费用;
4.返回交通费:被保险人及一名陪护人员返回居住国或护送转院前所在国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但乘坐飞机的,仅限于经济舱机票费用;

5.住宿费:被保险人在入住医院前后,且在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治疗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一名陪护人员在医院之外住宿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定门诊手术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所实际发生的手术费及胃镜检查、支气管窥镜检查、结肠镜检查、阴道镜检查等四项门诊内窥镜检查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腹腔镜检查和关节腔镜检查除外。

 

(五)特定检查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以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方式接受的电脑断层扫描(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PET)及核磁共振成像(MRI)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六)肿瘤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以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方式进行与肿瘤相关的医疗必需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姑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七)器官移植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心脏、肺、肾、胰腺、肝、同种异体骨髓及自体骨髓等七种器官移植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八)住院精神科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后在医院的精神科由注册精神科医生直接监控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九)牙齿意外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损坏天然健全牙齿后十天内在医院急诊室或者牙科诊所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第一次治疗后的三十天之内发生的首次后续随访治疗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进食导致的牙齿意外损坏除外。

 

(十)妊娠并发症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女性被保险人在产前或分娩时发生疾病的,对其通过妇产科专科医生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人工受孕而产生的早产或多胞胎等并发症除外。

 

(十一)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新生儿被保险人在出生后三十天内发生疾病并住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人工受孕产生的早产或多胞胎等并发症和新生儿的先天性疾病或畸形除外。

新生儿被保险人出生后三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新生儿首月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新生儿被保险人在出生三十天后初次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范围内。

 

(十二)父母陪宿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对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陪护所产生的医院住宿费用或加床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仅限一人。

 

(十三)肾透析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接受肾衰竭的慢性支持性治疗、手术前后或急性继发性肾衰竭监护治疗期间的肾透析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十四)遗体转运或安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病导致身故的,对运送其遗体或骨灰<

23-02-19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团体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由于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五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23-02-19
国寿小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对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02-19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2011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配药或者健康体检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医疗费用、护理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二、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配药或者健康体检由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医疗费用、护理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相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三、本合同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健康体检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支付医疗保险金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对超出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23-02-19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见释义)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02-19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02-19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02-19
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02-19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23-02-19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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