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内,或者在前往该承保国家和地区的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九十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急需转运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时,本公司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处理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四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四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检查费: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检查费的70%给付,但对每项检查费给付不能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三、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不能超过人民币10元,且累计给付日数不能超过四十日。
四、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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