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7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在发生意外180天内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九十日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遗体处理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 |
紧急救援 | 因意外伤害急需转运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时,我们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援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所发生的不合理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搭乘未经主管机关验证合格并允许载客的交通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分裂;
十四、劫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及武装叛乱;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地方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