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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岁岁盈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教育金。

 

二、成才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成才教育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02-18
国寿鑫福恒盈年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3-02-18
国寿鑫玉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三、教育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四、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创业保险金。

 

 

五、关爱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已给付的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3-02-18
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和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三、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不计利息)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五、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02-18
国寿鑫禧宝年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其中,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三、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02-18
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且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年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23-02-18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2015 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3-02-18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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