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6%给付特别关爱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三、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两个账户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福禄双喜)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为金账户),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保险金及满期金转入金账户,就可以享有福禄双喜红利累积生息账户和生存金万能账户;
双重保障三次增值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双喜和金账户,在福禄双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满期金转入金账户,将拥有福禄双喜产品的保障以及万能产品保障双重保障;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次增值实现财富快速累积;
多样选择无限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财富传承
福禄双喜75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金进入金账户,可长可短,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
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
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三、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年金
自本合同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年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年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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