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定期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第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资金和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集体补贴”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资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集体补贴”部分剩余的资金转入公共账户相应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按下述方式之一领取年金:
(一)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部分领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产品简介:
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为您保障12类大病,并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返本,10年交费可享20年保障,还可享有公司红利、保单借款,一通电话,保险到家。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年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部分领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福禄鑫尊”)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转入金账户,就可以享受福禄鑫尊红利累积生息和生存金万能两个账户;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鑫尊和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转入金账户,将拥有福禄鑫尊产品以及万能产品双重保障;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种增值实现财富快速累积;
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两个帐户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转入瑞盈万能帐户,就可以享受福禄双喜红利累积生息帐户和生存金万能帐户。
双重保障三次增值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双喜和瑞盈万能,在福禄双喜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生存金转入瑞盈万能帐户,将拥有福禄双喜产品的保障以及万能产品保障双重保障;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次增值实现财务快速积累。
多样选择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帐户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满期返还畅享至尊
保险合同期满,公司除了将福禄双喜所交保费返还客户外,还将瑞盈万能帐户余额给付客户,开启财富之门,畅享至尊人生。
产品简介:
中国人寿在上市十周年之际,采用分红与万能相结合的方式,推出新一代福禄尊享至尊版组合计划,让您实现财富的快速累积,助您开启尊贵生活、成就财富人生。
产品特色:
自《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福禄尊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福禄尊享合同规定身故保险金额和瑞盈万能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终身型产品让客户更便利的实现财富传承。
客户拥有福禄尊享产品的保障以及万能产品保障双重保障;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三种增值方式实现财富快速累积;
分红产品与万能组合后,福禄尊享于瑞盈期满前每两年返还的生存金客户可以选择进入万能账户运作,拥有2.5%的最低保证收益,实现财富的更快累积。
在保险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特别提示:1、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万能个人帐户价值的,前五个保单年度须根据瑞盈条款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投保人申请领取万能个人帐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帐户价值不低于领取当时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尊享人生从此开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客户还可以选择购买《国寿附加
产品特色
强强联合 收益多多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福禄鑫尊)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以下简称为豪华版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的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及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终身的福禄鑫尊与终身的豪华版金账户强强联合,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四次增值 双重借款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鑫尊和豪华版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资金四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福禄鑫尊保单借款和豪华版金账户保单借款(一年后方可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
豪华版金账户终身领取,若客户同意将以上四大利益转入豪华版金账户,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保险责任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领取终身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金如意)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豪华版)(以下简称为豪华版金账户),在金如意的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
将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及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定期的金如意与终身的豪华版金账户相结合,
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客户同时投保金如意和豪华版金账户,在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
金如意年金、满期保险金、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资金三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金如意保单借款和
豪华版金账户保单借款(一年后方可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
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金如意80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保险金进入金账户,可长可短,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
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保险责任
国寿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
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
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
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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