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保险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我们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若保险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在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