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产品简介
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包括13款产品,满足多种组合需要,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住院定额给付,补充医疗,重大疾病,重症监护等全面保障,让员工的凝聚力成为企业成长的动力。
了解详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残疾、身故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住院、门诊诊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住院,本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保险金。
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三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入住ICU病房,按入住ICU病房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主险 | 身故 |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 人身保障 | |
意外伤害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 ||||
附加险 | 残疾、烧伤 |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 ||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 ||||
费用补偿 | 综合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 医疗保障 | |
门诊 | 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 |||
住院 |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 |||
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 ||||
定额给付 | 疾病 |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 ||
津贴 |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 |||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等待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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