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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产品特点


高额补助:

可享受高额住院定额给付,减轻家庭负担。

 

保障全面:

最高100日的定额给付,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贴心呵护:

多达618种住院参考病种,全力呵护您的健康。

 

长久关爱: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23-02-19
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 型)

住院医疗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 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住院起付金 额后,按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 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特定门 诊起付金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 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普通门 诊起付金额后,按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3-02-19
国寿高原特定疾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经我们指定的救援机构确认需要紧急救援后,对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所提供的、从疾病发生地至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城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救护车费用、民航班机费用或我们指定救援机构提供的相应交通工具费用,以及到达该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及护送转院费用,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植物人状态保险责任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六十日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持续植物人状态,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植物人状态保险金额给付植物人状态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责任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三十日内导致身故,若该身故时为成年人,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该身故时为未成年人,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3-02-19
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二)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三)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期间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四)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余额,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23-02-19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四十五日为限,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九十日为限。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23-02-19
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 型)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 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住院起付金 额后,按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 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特定门 诊起付金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3-02-19
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02-19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 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四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02-19
国寿空中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具体病种见附表),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认可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空中紧急救援,且地面情况、气象条件、法律法规、空中管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适合飞行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需要紧急送往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医疗机构的,或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保证其得到充分救治,需要将被保险人从其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更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接受空中紧急救援及相关的地面救援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交通工具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给付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需要紧急送往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医疗机构的,或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保证其得到充分救治,需要将被保险人从其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更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接受空中紧急救援及相关的地面救援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在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02-19
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每次门(急)诊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每次最高给付限额。其中,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每次最高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02-19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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