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五、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支出的孕产期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人民币8,000元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此项给付不计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普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免赔部分的范围和水平、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一款或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诊疗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必选责任)
1.住院床位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床位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乘以最高给付日数。
2.住院诊疗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诊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3.外科手术费用: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4.意外伤害补偿费用: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住院,若按上述三项给付不足以补偿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另行给付保险金,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与上述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补偿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二、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可选责任,投保人未选择,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险责任)
1.一般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一般门诊(含急诊)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不包括本款第二项约定的高额检查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次数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次数。
2.高额检查费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门诊(含急诊)实际支出的单价超过人民币200元的检查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由于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五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对于被保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给付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三、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可选择项目)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时,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保险金额的一倍。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公共保险金额为限。本款所述的累计给付包括对全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金给付。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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