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师的主页 19859253197 中国人寿 四川省绵阳市

国寿高原特定疾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植物人状态保险责任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六十日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持续植物人 状态,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植物人状态保险金额给付植物人状态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三十日内导致身故,若该身故时为 成年人,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该 身故时为未成年人,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 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 费用,我们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 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紧急救援保险金 若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经我们指定的救援机构确认需要紧急救援 后,对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所 提供的、从疾病发生地至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城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救护车费用、 民航班机费用或我们指定救援机构提供的相应交通工具费用,以及到达该医院之前所发生 的合理施救费用及护送转院费用,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紧急救援费用,或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植物人状态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曾被确诊为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

 

十四、自行携带运动装备的自助自主旅行者进入高原地区的;

 

十五、自行驾驶或搭乘私人机动车进入高原地区的;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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