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3年后,每年领取15%基本保额;返本后(含当年),每年领取12%基本保额,直至终身。
祝福金
祝福金领取日,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返保费与现价较大者;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返现价与保额较大者。
投保年龄大于18岁,第一年身故返还保费120%
保障责任:
一、年金
生存金:60/65周岁前,第三年起每年保额3%;
祝寿金: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保额7.5%至84周岁。
二、满期金
85岁满期,返还保额的3.5倍;
三、重疾金
等待期后罹患50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额3.5倍。
四、轻症金
罹患10类特定疾病,给付保额15%,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金
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3.5倍。
六、身故金
18岁前身故按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18岁后身故按3.5倍保额给付。
七、豁免保障
可附加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八、高额意外保障
可附加长期意外ABCDE意外身故最高十倍保额;
九,红利金
每年享受中国人寿不确定的红利分配;
十、金账户理财
生存金、满期金与保单红利可转入万能账户;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二十日为限。
国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特点:
1、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3.5%自动增加。
2、身故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额的3.5%自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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