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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02-18
国寿附加爱无忧两全保险(专享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祝寿金。

23-02-18
国寿E术贴

23-02-18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2015 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3-02-18
国寿财富传家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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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意传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首笔祝寿金领取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的祝寿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23-02-18
国寿鑫缘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乐鑫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02-18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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