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现金价值。 |
祝福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