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一种或多种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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