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师的主页 19859253197 中国人寿 四川省绵阳市

国寿特安心百万医疗保险2022

2022国寿特安心百万医疗保险优点:

亮点1:投保年龄最高65周岁

最大投保年龄从60岁增加到65岁,范围更广了,原本“超龄”的父母都能投保了。

亮点2:可附加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

重疾住院津贴一次给付5万/10万,30岁投保附加上这条,也就多个一两百块,可以说很划算了。

亮点3:增值服务多多

1.就医绿色通道:看病时,帮你联系专家门诊复诊、安排住院手术等,更省心。

2.医疗直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可获得住院费用直付,省去交付押金的步骤,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3.术后护理:比如上门打针、换药等,不用再多次往返医院,减少伤口感染。除此之外,还有轻症津贴一次给付(5千/1万),钱虽然不多,但有总比没有好。

亮点4:没通过医保就诊,可赔付80%

一般来说看病住院,没用医保就诊结算,保险公司只能给你报销60%,但如果你是异地就医且已申请过公费报销没获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可以调整为80%。这点就非常靠谱!毕竟在老家的爸妈生病,异地就诊的概率还是很大。

23-02-19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合同终止。

23-02-18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 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02-18
祥悦定期计划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 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 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3-02-18
国寿鑫E 两全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8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四、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80%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23-02-18
国寿绿荫呵护保障计划

《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2.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


《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02-18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3-02-18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 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02-18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

产品简介:


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险金额;交费灵活,月交方式轻松享有高额保障;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保障更全面,生活更美好。

23-02-18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23-02-18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查看全文>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2018-2025
闽ICP备19006071号 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