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
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我们认可的救援机构紧急送往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救援及转院、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