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师的主页 19859253197 中国人寿 四川省绵阳市

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 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查看全文>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2018-2025
闽ICP备19006071号 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