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师的主页 19859253197 中国人寿 四川省绵阳市

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年金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查看全文>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2018-2025
闽ICP备19006071号 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