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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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 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 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