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6/9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一次性交清)或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身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赔偿金: 趸交(一次性交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分享红利 |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6/9年
责任免除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