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
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
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
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