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新康宁合同终止(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在新康宁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若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每生存至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免予收取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责任免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