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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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医院住院治疗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惯常医疗住院费用,公司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门诊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医院或诊所门诊治疗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我们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特殊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合同约定的特殊疾病产生的治疗费用。我们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
护送转院后发生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由我们认可的合法救援机构护送转院后所发生合理、常规的医疗救护运输费用,我们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发生住院、门诊治疗或其它任何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接受治疗,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运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潜水、跳伞、空中飞行、登山、攀岩、武术比赛、拳击、摔跤、特技表演或探险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疗养或者非医疗必需的检查或治疗;
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患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投保前疾病的检查治疗,但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连续投保两年后,其投保前疾病并没有发病或接受任何检查治疗,有关疾病将受到本合同保障;
十二、人工辅助妊娠以及因人工辅助妊娠引起的后遗症或伤病、非医学原因的人工流产、自愿接受的剖腹分娩手术、节育、治疗不育或解除结扎手术;
十三、本合同生效或非及时续保本保险十二个月内,因发生怀孕、分娩及妊娠并发症的检查和治疗(参加本合同保险计划六、七者除外,有关费用根据本合同相关生育保险责任给付);
十四、治疗酗酒、滥用药物或戒除任何瘾癖,以及上述原因引起身体损伤的治疗;
十五、健康护理、例行身体检查及其它预防性医疗服务;
十六、妇科检查、新生儿护理、防疫注射、疫苗注射;
十七、下列治疗,包括:
1.各种美容或整型手术(包括牙齿矫形手术);
2.非生理性或天然视力、听觉退化的治疗,近视、弱视或斜视等视力矫正手术;
3.购置眼镜、视力纠正装置、助听器、假眼、假牙、牙科器具或矫形器;
4.在非医院性质的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或居家接受康复疗养性质的治疗;
5.任何关于减肥及其衍生治疗;
6.牙科治疗(参加本合同保险计划六、七者除外,有关费用根据本合同相关牙科保险责任给付);
7.购买或租用器具、拐杖、轮椅及其它医疗设备,维修或安装义肢;
8.治疗阳萎或变性等发生的费用;
9.心理治疗或关于儿童学习障碍、过度活跃症、集中能力失调、语言障碍、发展及行为问题治疗;
10.有关鼾病及睡眠窒息症、疲劳、飞机时差综合症或工作压力导致的治疗;
11.营养保健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维他命、矿物质及有机物质);
12.器官捐赠者体内切除器官、运送器官及所有相关费用;
13.肾衰竭的慢性支持性治疗(包括血液透析);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事件或恐怖行为;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十、根据普遍医学意见厘定为试验性质或未经认证有效的治疗;
二十一、医生或护士出诊费用;
二十二、旅游交通及住宿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物品;
二十四、在不同医院或诊所重复进行同一疾病的就诊或检查治疗(本公司书面同意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