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师的主页 19859253197 中国人寿 四川省绵阳市

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附加合同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附加合同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附加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附加合同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附加合同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吴老师

地区:四川省绵阳市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

资格证号:51070400000160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查看全文>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2018-2025
闽ICP备19006071号 中国人寿